假释的具体手续和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4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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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发出书面意见后,需要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合议庭来审理。审查罪犯的过错以及对假释的裁定。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签发假释裁定书,由法院宣告。假释裁定发现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审判监督的程序来处理。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监狱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法院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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