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
假释的具体手续和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4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办理监狱假释流程。首先,本人提出申请,其次,分监区或没有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公示程序完成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取得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起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最后,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假释的具体手续和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4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0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6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