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而解散的公司(或者被吊销)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回答应是肯定的,且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这一做法的根据是,股东对解散的公司不予清算就不能表明公司已资不抵债,而这些可用以偿债的资产推定为被股东占有,据此应判令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公司的设立和解散都符合法定的程序时才能适用此原则,象本案这种情形不能以此原则免除股东的责任。另,本案中的大股东也已解散,不能成为现有股东可推卸清算责任的正当理由,因大股东解散后其持有的股份应已转让给其他人,至于公司管理混乱造成清算不能,不能因此被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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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样地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内部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会直接对外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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