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而解散的公司(或者被吊销)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回答应是肯定的,且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这一做法的根据是,股东对解散的公司不予清算就不能表明公司已资不抵债,而这些可用以偿债的资产推定为被股东占有,据此应判令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公司的设立和解散都符合法定的程序时才能适用此原则,象本案这种情形不能以此原则免除股东的责任。另,本案中的大股东也已解散,不能成为现有股东可推卸清算责任的正当理由,因大股东解散后其持有的股份应已转让给其他人,至于公司管理混乱造成清算不能,不能因此被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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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渠道,也是股东退出变现的重要方式。若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另外,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对债权人全 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清算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渠道,也是股东退出变现的重要方式。若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股东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另外,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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