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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如果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0-08-08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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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8 回复

专业分析:

在责任方面,清算人如果违反法律、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从国外立法来看,清算人的责任与董事基本相同,清算人的责任包括清算从对企业法人公司的责任,清算对第三人的责任。 1.清算人对公司的责任。清算人对公司负有善管义务及忠实义务,清算人违反这些义务,应对企业法人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人对公司的责任可归纳为以下几项。 其一,清算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日本《商法》规定,公司成立时的第一任董事、监事,也是设立责任人若为清算人时,与发起人连带负各种资本充实责任,包括出资认购责任、出资缴纳责任、出资担保责任以及差额填补责任。 其二,清算人对其实施的违法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清算人对违反规定未清偿债务前向股东等分配公司财产,负连带清偿未偿还部分金额的责任。 其四,清算人对其允许违规借贷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清偿未偿还部分的贷款。 其五,清算人参与清算会因决议违法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日本《商法》第266条之(二)(三)规定,赞成违法决议的清算,视为实施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在会议记录上未记载其异议的清算,推定为赞成该决议。 其六,清算人对越权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清算越权行为是指清算超职权范围的行为。 2.清算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现代公司中,清算人除对公司承担责任外,还必须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责任。 日本《商法》第266条之三规定:(一)清算人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二)清算人就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文件(注:计算文件及附属明细表)上应记的重要事项做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相同。 但是,清算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款疏忽大意的,不在此限。 虽公司己充免除,或其行为系据股东总会之决议,不得以此借口邀免。 随后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执行职务范围内,也为公司负责人。 因此,清算人对于清算事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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