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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时,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承担责任: 第一: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第二:如果派遣单位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派遣单位明知被派遣的员工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曾经有过多次致人损害的情形,受派遣单位提出要求更换的请求后不予理睬;再比如,被派遣的员工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被派遣员工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接受派遣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出现了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因此,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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