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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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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
《劳动合同法》其实已经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对劳动者来说其实不必过于担心: 第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这一法律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全面承担劳动法上规定的雇主责任。 第二,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该承担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一些雇主责任。例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第三,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们是被劳务派遣到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应当跟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同待遇。 “并且要两年才能转正式员工”有逃避法律规定、变相延长试用期之嫌,你们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一个月辛辛苦苦还要被劳务公司白白吃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不是给劳动者介绍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当然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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