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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法律风险都有什么?怎样发挥章程的“自治”作用?

2020-03-31 16: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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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3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确定召开股东会后,必须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由于通知的方式、程序、及内容不当,往往会导致股东会召开不能或无效的风险出现。 《公司法》只确立了股东会召开分为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但对于召开的时间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同意的规定除外),对通知的主体、召开地点、通知的方式、通知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 所以应充分发挥章程的“自治”作用。 1、在章程里规定两种会议通知的主体,即由哪个部门来通知全体股东,以及未通知的法律责任; 2、在章程里规定通知的方式,及通知到或视为通知到的情形; 3、明确通知的内容,如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内容、会议的召开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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