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履行,监事不履行的,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履行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也就是说,临时股东会议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由执行董事行驶。如果执行董事不进行召集,那么股东是可以召集和主持的。 否则,程序违反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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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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