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但有时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把持董事会,因种种原因致使股东会无法及时召集,此时就会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而很难补救的情况发生。新的公司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设置了如下的原则: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里要注意的是: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哪位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2、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主持; 3、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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