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仍然听任其发展,称为故意。例5,山西省乾县六岁学童被打瞎一案,教师打人属故意,既要作刑事处理,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见1988年1月29日《人民日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终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称为过失。如学校教学设备简陋未及时维护,危害学生安全。见《办法》第9条规定的12种学校过错行为。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例6,两学生课间在校园内追逐游戏,撞碎阅览室门上的玻璃,经查学校门窗不存在瑕疵,所以虽造成学生右手食指残疾,学校仍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生的损害对学校来讲属意外事件。其赔偿责任应另找原因。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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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某些行为或事件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对象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存在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另一种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存在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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