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由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活动。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刑事案件的人员以及协助审讯的其他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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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客观构成要件有: 1.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2.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3.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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