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1.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2.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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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客观构成要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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