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支持仲裁下岗待工。辞职是劳动者自主行为,是否辞职劳动者可以自主确定。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理会用人单位要求辞职的要求,下岗待工,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不正常下的临时举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其进行安排;长时间下岗则与现代劳动制度理念和劳动法精神相悖,劳动争议仲裁也不支持。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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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劳动争议支持一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仲裁不支持误工费,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适用《仲裁法》而不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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