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领情况: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劳动者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企业裁员的;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16)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7)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8)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用人单位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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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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