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的证据在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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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特殊情况下,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或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来提供证据,可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如果证据在用人单位的掌管下,则由单位提供,否则其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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