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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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租、借用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在该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2、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夺等使车辆所有人被迫失去车辆控制的情况下,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4、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套牌、拼装等违法行为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辆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租车辆的出租人对交通事故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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