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事故车辆最多能扣多久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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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出租、借用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在该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2、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夺等使车辆所有人被迫失去车辆控制的情况下,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4、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套牌、拼装等违法行为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一般没有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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