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1、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3、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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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情形: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案前;由犯罪分子的意志决定的;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犯罪;必须自愿置于相关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说明。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有: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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