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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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认定标准是: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看以下五个方面: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透支的原因;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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