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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伪造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有四个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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