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指以下行为之一:(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具体犯罪如何认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具体看以下五个方面: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透支的原因;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潜逃。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有四个认定标准,具体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