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依照出资来划分,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中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外,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则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资购置,共同付出是认定财产权属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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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赠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婚前财产投资,离婚时需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产权登记房的个人财产,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据共同出资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当时的出资比例要求分割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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