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原则上由法院依法均等分割。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这几条规定是财产分割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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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分别界定!婚前的: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婚后的:根据购房款的来源而不同。另就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进行说明。 1.购房款全部由父母出资 登记在子女子女名下的,为登记人单独所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所有。 2.首付款由父母出资 婚后购买,父母出资首付款。按揭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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