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程序即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以支付令催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就生效,具有执行力,劳动者就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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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 1、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如果患者不履行配合治疗的义务,出现医疗风险的,医院将不会赔偿患者,患者将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患者对医务人员采取干扰行为,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患者,应当文明就医,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一是要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二是在疾病的性质明确以后,患者有义务在医生指导下对自己的治疗作出负责任的决定,积极关心所患疾病对自己以及其他人的影响。三是患者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确定的目标上进行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患者不履行义务,不配合治疗的,医疗机构将不会进行赔偿。同时,患者如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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