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义务及
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
1、出资义务。
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