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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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分别界定!婚前的: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婚后的:根据购房款的来源而不同。另就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进行说明。 1.购房款全部由父母出资 登记在子女子女名下的,为登记人单独所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所有。 2.首付款由父母出资 婚后购买,父母出资首付款。按揭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否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买房产的财产本身就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置的财产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如果夫妻离婚的,双方都有权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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