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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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申请条件有: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法院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下列条件:请求债务人给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写明请求所根据事实证据;债权债务人间不存在对等给付;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案件须是给付之诉且债权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申请支付令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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