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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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写明;无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无需承担其他待遇;支付令送达;申请支付令。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如下: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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