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除了补足克扣部分,还要处以被克扣部分50%--10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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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假日派遣。逢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将派遣一批促销人员到该公司分配到各大商场、超市工作,有效解决了该公司假日人员需求的问题。 (10)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岗位外包。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外包服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具有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为后勤服务,如:保卫、保洁、绿化、食堂、司机、用车、医务等。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适用的情形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或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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