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内不能辞退的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本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大多数劳动者很少遇见,在此不提。 总结一下,如果员工因病处于医疗期的话,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理由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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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采取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采取协商一致或者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员工解约。如果员工无过错,双方也未协商一致的,则单位的解约行为一般是违法的。
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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