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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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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