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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细则

2022-05-08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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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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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目前我国只有《行政许可法》,各省可以根据此来制定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相关细则。不存在一部法律叫《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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