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发放标准如下: 根据宁夏丧葬费发放标准是: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标准调整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非因公死亡20个月工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执行40个月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办法出台后,执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保险待遇。从2002年1月1日起,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调整后的死亡一次性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调整的职工平均工资额计发的丧葬费和因公(工)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分别从2006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按此平均额执行。此次调整丧葬费和护理费标准是根据自治区2005年统计公报公布的2005年我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211元,较上年增长17.72%%的情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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