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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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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三个月的丧葬费,20个月的抚恤金。具体4080乘以3个月等于12240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宁夏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184×20=43680;参考文件见宁劳社发[2008]163号《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与宁人劳发[2000]058号《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 1、丧葬费。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规定:我区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死亡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为本人两个月的生活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4]324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驻宁各企业: 经研究,对《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企业职工(含退离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二十个月(十个月)一次性抚恤金由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发改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的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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