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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2022-03-28
《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 1、丧葬费。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规定:我区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死亡按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三个月标准计发丧葬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为本人两个月的生活费。 2、一次性抚恤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6]120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算的补充通知》 宁劳人(险)字[1994]324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局,区直各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驻宁各企业: 经研究,对《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及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企业职工(含退离休人员)因工(因病)死亡后二十个月(十个月)一次性抚恤金由自治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发改按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的按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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