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难点在于杜某的双重身份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双重法律关系。多数代表认为,本案当事人杜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具有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另外一方面他在校办企业中工作并且领取工资,所以对于其不同身份下的权利义务应当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就是杜某在竞业禁止义务中的相对人究竟是谁?杜某究竟是对服务站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还是对某大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抑或是对二者皆有竞业禁止义务? 根据本案的事实,显然杜某对某大学和服务站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一方面,杜某应当对某大学承担违反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杜某虽然与某大学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24日《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答复》,人事争议中的实体问题如果在人事法律方面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人事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杜某作为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中的劳动者一样,应当对所在单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另一方面,杜某对服务站是否应负竞业禁止义务则取决于如何看待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杜某在服务站的法律地位。多数人认为杜某属于承包人的一种,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自身利益,故对企业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少数人则认为杜某的地位类似于经理,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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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方式是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政策的不断创新和变革,国内经济长期保持中高速增长。基于商安信数据库显示,企业工商变更记录与部分宏观经济指标、国家政策导向存在高度相关性,但具体的关联逻辑并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关注和研究。国内学者研究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对企业行为影响的文献较多,鲜有通过企业工商变更记录角度对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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