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是适应拍卖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是对《拍卖法》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拍卖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细则或规定。随着拍卖业的迅速发展,拍卖领域的不断拓展,拍卖行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拍卖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对拍卖企业的行为规范没有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拍卖法》或出台相关细则或条例的呼声一直很高,但从目前情况看,《拍卖法》修订或出台实施细则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因此,制定出台《办法》,作为《拍卖法》的补充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是规范拍卖业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几年,伴随拍卖业的快速发展,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垄断现象不断加剧。一是拍卖企业准入条件较低,且退出机制不健全,导致过多拍卖企业分争有限的拍卖资源,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二是部分拍卖企业原是依托于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至今尚未改制,一些拍卖资源存在行业垄断;三是《拍卖法》对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支机构及佣金等问题或者没有相应条款,或者规定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行业的社会公信度。急需制定出台《办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有效地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业秩序。 (三)制定《办法》是我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促进拍卖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拍卖人作为佣金代理服务之一,将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全部对外开放。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出台《办法》,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准入与退出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推动拍卖业对外开放,引导外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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