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lt;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gt;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育保险津贴申领可咨询人社部门热心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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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如下: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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