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北京,有哪些医疗项目是不予报销的呢?下面由。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挂号费、空调费、取暖费、体检费、病历费、救护车费、整容、矫形费、棉签、一次性中单。 要了解更多行政管理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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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交多少钱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年参保一次性缴费制,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可延长到次年2月28日)。不按规定缴费的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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