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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改变子女姓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有下列情形,可选择父姓或母姓以外的姓氏: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的抚养姓氏;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有其他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正当理由。
不能。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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