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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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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但需要原生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同意不能改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函》1981年8月14日,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理解意思答复与你),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属于不妥的行为,应当尽力说服其变更回原姓氏。因此,由该司法解释的愿意,可以得出,虽然该解释是建立在双方离婚的时间节点基础之上,但是在婚姻关系存息期间,“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系不妥行为”亦仍然适用。
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变更姓氏。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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