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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要求三个月以上才转正合理吗?为什么?

2022-11-16 18: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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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校长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进行劳动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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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上班三个月才签正式劳动合同,可向用人单位额外主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拖延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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