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或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离婚诉讼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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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依法判决。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申请撤诉被准许后,重新再起诉,法院能受理,但是离婚案件再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是离婚案件,原告撤诉之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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