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任免分所负责人;(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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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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