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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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开具办法。如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充一份该证明;3、若是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丢失的,劳动者可以找用人单位补办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档案进行备份存档管理。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填写下列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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