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要出具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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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开具办法。如下: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充一份该证明;3、若是劳动者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丢失的,劳动者可以找用人单位补办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档案进行备份存档管理。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填写下列内容: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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