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学费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办理程序: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作退学处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文件公布后的1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学校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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