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退还学费规定如下: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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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异地上学新政策如下:对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是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登录区教育政务网,点击适龄儿童入学,进入“某某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服务平台”,按照相关的提示填写征集信息。
有减免政策,但需要通过审核。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为了减轻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交纳学费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履行“保证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部分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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