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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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凡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象,凭以下材料可到居住地(暂住地)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4、其父母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5、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有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现暂住街道、镇的计生部门出具)、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的证明(由现暂住地派出所出具),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8、子女原就读年级证明材料(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接收学校出具学生转借学联系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手续。各公办学校从2009年起对新接收的学生须完整地核实上述材料,并给外来建设者子女建立档案袋,上述材料复印件等在档案袋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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